2025年8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水产品安全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崔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经查,周某某在其妻子崔某某的协助下,从2021年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两个鱼塘养殖大口黑鲈,期间投放鱼料及鱼药。2025年1月,周某某准备卖掉2号鱼塘的大口黑鲈,在卖鱼前按照相关要求将鱼委托第三方快检机构进行药残快检,结果显示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阳性,属于不合格产品。
崔某某凭借该份药残快检报告到当地村委申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但被当地村委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快检不合格的水产品无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也不允许销售上市。
在明知其所养殖大口黑鲈存在质量安全风险且无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情况下,周某某及崔某某两夫妇依然将该塘鱼销售共计351671.58元。当地村委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通知区镇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据此立即展开调查,对涉案鱼塘塘底残留的同批次大口黑鲈进行监督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药残超限,判定为不合格,后经崔某某申请复检仍然不合格。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崔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农业农村部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行动部署要求,佛山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水产品违法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严厉打击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渔种鱼苗质量、水产品质量、水产品收购主体各种违法行为,2025年1-11月全市共立案查处72件,罚没金额52.936971万元,移送公安部门7件,对水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