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博弈升级,特朗普对华关税提至125%,中国反制加征84%,罗非鱼产业遭150%关税重创,以下是关税最新动态。
01对中国关税提高至125%,暂停对等关税90天
美国总统特朗普于2025年4月9日宣布,立即将中国输美商品的关税从104%提升至125%,理由是“中国对全球市场缺乏尊重”。该政策未设宽限期,直接生效。并且宣布对未采取报复措施的国家暂停征收关税90天,同时将“对等关税”税率临时下调至10%,适用范围包括贸易、汇率操纵等议题的谈判国,但墨西哥、加拿大以部分商品被排除在外。
02雪上加霜,中国罗非鱼关税飙涨至150%
随着贸易战升级,罗非鱼输美关税从昨日(4月9日)的129%飙升至150%。对国内罗非鱼产业造成严重冲击。
据行业反馈,此前的高关税已导致出口订单被压价甚至中断,中国罗非鱼在国际市场的份额持续萎缩。数据显示,海南和广东等产区对美出口量骤降50%-70%,产业困境日益凸显。
目前,海南多数加工厂持观望态度,采购订单明显收缩,部分厂家甚至暂停接单,市场交投氛围略显清淡。价格方面,广东产区塘头价已跌破接近成本线,跌至3~4元/斤区间,海南地区同步下调0.4元/斤。更严峻的是,随着关税壁垒持续加码,产业链各环节压力倍增——养殖端陷入价格困境,加工企业面临库存积压难题。
6月后春季投苗将集中上市,在出口受阻、内需疲软的双重压力下,市场供需矛盾恐将进一步激化。业内人士担忧,若当前形势持续,或将引发更深层次的行业危机。
03中国对美国加征84%关税,海关总署发布执行细则
今日起生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4月9日发布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由34%提高至84%。并通过供应链多元化(如墨西哥、越南转口)削弱美方关税实际效果。商务部明确表态“奉陪到底”,强调反制措施兼具短期精准打击长期战略布局。
海关总署4月9日晚间公布具体执行措施:
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4月10日12时01分至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一、对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二、对“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进口企业应自行核实原产于美国进口货物的运输情况,确认装载有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已于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且相关货物于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
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
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应在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三、对“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其相关进口货物应当按如下要求申报: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应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填报的启运日期应在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其中,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以及其他无实际进出境货物,申报时应在随附单据栏目上传货物运输情况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包含货物自境外启运地运输至进境地的启运地、启运时间、运输路线等信息),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二)在进口申报环节,进口企业需作如下声明:
“本单位承诺,已核实进口货物符合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本单位对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在5月13日24时之前已申报进口(对于采用提前申报方式进口的货物,该时间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时间),且已缴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货物,进口企业经自行核实进口货物运输情况,确认有关进口货物符合“在途货物”的规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按本公告第三条(二)的规定向海关作出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不变,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自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含副产品、残次品),自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且加工后的成品(含残次品,不含副产品)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
(二)自4月10日12时01分起,加工贸易手(账)册(B手册、C手册、E账册、H账册、TH账册、TG账册)项下的进口料件属于原产于美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在手(账)册设立、变更时,应在专用手(账)册表头的备注栏首位注明“[M]”。加工贸易专用手(账)册项下所有成品不得保税流转。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的,自4月10日12时01分起,在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时,对原产于美国的保税料件和相关成品,应在其商品项的商品名称首位注明“[M]”,与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同类货物分开商品项备案。
(三)自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TW账册、L账册)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