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内容

  当事人陆续从****动物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宠物乳钙片、宠物狗狗钙片和宠物化毛片产品,从微信备注名**处采购鱼油胶囊。采购后,在**区***村的一处民房内,将采购的产品作为原料,直接称重后装入事先采购的空瓶中,按产品种类在瓶体外粘贴标称为河北****用品有限公司、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的标签后,按照1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客户黄*,共销售6000瓶,销售金额6000元,而所扣押的12款产品货值金额为16090元(16090瓶×1元)。

  本案货值金额=已销售货值+扣押货值=6000元+16090元=22090元。

  2.处罚依据及判决结果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一案,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二)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4年修订)><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冀农规〔2024〕2 号)有关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适用一般裁量幅度,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考虑本案实际,当事人实得销售收入金额较少,且能够及时认识自己的错误,根据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按裁量基准一般幅度的货值金额2倍罚款,2025年7月22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3000元(叁仟元整);

  2.没收扣押产品16090瓶;

  3.处罚款人民币 44180元(肆万肆仟壹佰捌拾元整)。

  3.食品伙伴网合规分析

  在饲料市场领域,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属于违规违法行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标签应清晰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成分分析保证值等关键信息 。若实际产品与标签不符,会误导养殖户,使其无法准确掌握产品特性与使用方法,影响养殖效益。相关部门一旦查实,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与产品,并视货值金额予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