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渔时间

  从2023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休渔海域范围

  我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三、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含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四、休渔要求

  (1)2023年伏季休渔的对象是除钓具作业以外的所有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

  (2)休渔船舶必须在船籍港休渔,休渔船舶一律不得跨省、跨海区休渔、跨市休渔。休渔期间因防风等原因需要在省内转港休渔的渔业船舶按相关规定执行。

  (3)所有免休渔业船舶须挂“南海免休”红旗,同时所有免休渔业船舶须在5月1日前必须配备AIS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并始终保持开机状态,接受海洋综合执法部门监管。

  凡违反者,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洋综合执法部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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