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玉米净果饱满长度未达到16厘米以上,全部为不合格品,我们收不了。”听到湖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人员的话,通山县某村39家农户的心里一咯噔,“这可是我们辛辛苦苦一年的结果,现在你们说不收就不收了,我们的损失可怎么办?我们可是签了合同的。”

  案情简介

  原来,在2024年3月22日,通山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蔬果种植订单农业合作协议》,约定由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供应指定的玉米种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通山县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种植,待玉米成熟后,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收购标准情况下,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收购。双方在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后,通山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了400斤的玉米种子,便开始种植。但玉米成熟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却以玉米长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不得低于16公分而拒绝收购,给通山县某村村民委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通山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将两公司诉至通山县人民法院南林人民法庭。

  调解经过

  考虑到这起案件既涉及到企业,又牵扯到农户,为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促推乡村振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承办法官多次于庭前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以期达到双赢,既尽量减少纠纷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又照顾到农户的实际困难。

  调解室内,村民委员会主任夏某某又气又急:“村民每天起早贪黑,除草、浇水、采摘,现在他们说不合格就不合格,这不让我们一年的辛苦都白费了吗?而且他们给我们的玉米种子是没有标签的,我们的玉米不合格,也是他们给我们的种子不对,技术指导不对。”

  而两家被告公司也有话说:“法官,我们是和村委会签了合同,但是合同也说明了玉米的收购标准,村委会种植的玉米不合格,我们收了,卖不出去,我们损失也很大的,也请你们多理解。”“我们种子、技术指导肯定是没问题的,他们村今年才开始种玉米,肯定是因为没经验,玉米才长不好的,这不能全怪到我们头上。”

  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且该类案件特点为种植、回收时间长,取证困难,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内容情况不易查清,是被告提供的种子存在问题还是原告没有种植经验均难以取证,为了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法庭决定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

  “两位被告,你们给村委会的玉米种子没有标签是事实,这对你们来说是不利的。而且合同约定的是收获采摘时由你们每天派人到现场收购,但你们要求村民们自负汽车运输和装卸费用送货到公司所在地,他们也都照做了,村民们辛苦一年,费钱费力的,你们多少也要赔偿一点。”

  “村主任,我们也理解你们的难处,但你们玉米的确是不合格的,公司收购也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赔偿金额希望你们能做一点让步。”

  经过法庭近十次的反复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即履行12万元赔偿款及承担原告律师费2500元,原告也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一起因农民种植、回收玉米的案件就这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种植回收项目是一种农业投资模式,农户预先投入资金种植某种作物,收获时则由公司保证全部收购,这种看似“稳赚”的模式颇有吸引力。然而,有时种植回收并非想象般“美好”。因此,种植方不仅要谨慎选择合作方,深入调查了解合作方的实力和信誉度,尽量选择具备农资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还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作方式、种植要求以及回收价格等。回收方应坚持诚信经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当履约困难时,也应积极主动在己方能力范围内控制损失,推动合同继续履行,实现双方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