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9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杨一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86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4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杨二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4万元。